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1330號補充判決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