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子○○原告癸○○原告壬○○原告丁○○原告 何東熙 即甲○○之原告 何文山 即甲○○之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丑○○○原告巳○原告戊○○原告寅○○上列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辛○○住台中縣○○鄉○○路○段○○號被告卯○○住台中市○區○○路○○巷○弄○號被告己○○住日本國東京都八王子市橫川町985-8被告庚○○住日本國東京都江戶川區船崛5-5-14-被告辰0000000
住日本國福岡縣朝倉市美奈宜の杜7-8-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張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