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表:
1.請說明戶籍地址「宜蘭縣內城路137巷4號」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及其與台端之關係?
2.請說明水費帳單地址為何是「宜蘭縣內城路137巷6號」號?電費帳單地址為何亦前開同址,又帳單姓名為 陳敬科 ?請補提出目前最新必要費用之明細及計算標準,並提出上述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單據,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3.請補提出每月家庭必要支出明細中(瓦斯費945元、膳食費15,000元、書籍文具費約2,000元、教育費2,250元)之單據及計算方式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並標示清楚。
4.請說明產財清單名下無汽機車,未何交通費中提出油資發票?
5.請說明勞健保費每月2,897元計算方式及證明單據?
6.請提出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8年最新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轉帳證明、薪水帳簿影本等)。
7.請按時間先後並註明發生時間,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因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而無法履行,亦應陳明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的時間及原因為何,是否有非自願性失業或有其他原因(例如遭詐欺、失業及發生車禍、生病之證明文件)。
8.請提出自己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封面及自95年迄今之明細記錄。
9.請提出 方慧茹 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及○○○鄉○○路水一巷1弄30號3樓」房屋及土地謄本。
10.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0-0房貸繳納之存摺封面影本。
11.請釋明台端:「95年協商」、「個別協商」之成立時間、毀諾時間以及金融機構名稱,並提出所有證明文件。
12.請釋明名下無房地產,為何稱「國泰房貸強制執行台端郵局
帳戶」?又為何以 陳映辰 郵局帳戶繳納個別協商款?為何○○○鄉○○路水一巷1弄30號3樓」房屋及土地謄本中台端名列債務人?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供核。
13.請查明向姊姊乙○○借款800,000係如本票所載發票日分26次
借款?抑或是一次或數次借款,該借款係以何種方式支付(如轉帳、匯款...)請提出證明文件。
14.請提供乙○○之戶籍、財產、所得資料並查明目前之工作及
每月收入若干?
15.請說明配偶目前之工作及每月收入若干?並請提出配偶當時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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