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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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中縣○○鄉○○路○段○○巷○○號,且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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