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妹,因母親生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害人 林金源 於警、偵訊時對被告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指訴甚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警訊、偵查至審理時從未到案應訊,嗣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再觀諸被告騎乘贓車為警查獲時,為掩飾通緝犯之身份,竟冒其弟 林聰欽 之名應訊,本件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被告有續予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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