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永昌 住台北市中山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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