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弘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之106年度侵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