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偉君 原審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59號),經核上訴人即被告並未在上開狀紙上簽名或蓋章,亦未附本審級委任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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