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侵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