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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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志強
葉曉蕙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浩 指定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被告 劉智全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0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