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豐明 選任辯護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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