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5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禹靚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忻騰王尚宇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安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所得及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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