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佩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