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4宣告刑「拾壹年」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4宣告刑「拾壹年」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拾壹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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