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