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606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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