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8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庚○○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