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879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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