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冠良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 伍玖柒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歐冠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01年12月25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77、278、279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共9包,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成分(驗餘合計淨重1.59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4紙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11號聲請書,與卷內偵查卷宗所載文號不合,其中「101年度」,顯係「102年度」之誤載,本院於案由欄關於聲請案即記載正確「102年度聲沒字第211號」,合先敘明。又查,本件扣案白色結晶9包(驗餘合計淨重
1.59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3月13日、101年8月21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834、20654、2206
5、225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沒字第211號偵查卷宗第2-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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