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八號四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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