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應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