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5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壹支(驗餘毛重零點貳貳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凱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1支(毛重0.228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毛重0.226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柏凱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1支(毛重0.228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毛重0.226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該吸管附著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