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偉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壹柒柒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振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3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因與法未合而無效,108年度毒偵字第6875號緩起訴處分與未經撤銷無異,經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3號簽結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8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3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然因違背法令而無效,108年度毒偵字第6875號緩起訴處分與未經撤銷無異,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3號簽結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7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結晶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袋毛重1.18公克,鑑驗取用0.0027公克,驗餘毛重1.177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8年12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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