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告益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0,981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9,607元,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