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相對人丙○○部分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等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等,但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關於相對人丙○○部分: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即明。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規定甚明。查本件相對人丙○○之最後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此部分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關於相對人甲○○部分:經查,相對人甲○○現仍設籍在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村尖山坑39號內,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而聲請人所主張其依相對人甲○○之上開戶籍地址,以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前述意思表示之通知,詎此信函被退回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其掛號郵件信封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函請雲林縣斗南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甲○○現乃因案於嘉義監獄執行中,此有該局99年
11月3日雲警南刑字第0990012754號函附卷可稽。又送達地址並非以戶籍地即住所為限,如對居所送達而經本人收受亦生送達之效力,並不因送達之處所非戶籍地而生影響。相對人甲○○既因案於嘉義監獄執行中,顯見相對人甲○○並無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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