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工具罪│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日│98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撤緩偵字第││案號│4363號│10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六交簡字第86號│99年度六交簡字第8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9日│99年9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六交簡字第86號│99年度六交簡字第80號││決├────┼───────────┼────────────┤││判決確│98年11月25日│99年10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2042號│││2527號(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