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即 藍郭阿雪
丙○○即藍郭阿雪
樓
乙○○即藍郭阿雪
丁○○即藍郭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藍郭阿雪與原告簽訂借款契
約借款並積欠債務,因被繼承人藍郭阿雪已死亡,故被告等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經查: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藍郭阿雪
間之借據所附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
人因本借據暨約定書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暨
約定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憑,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藍郭阿
雪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被告自應受其拘束,本件應由原告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