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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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錦芳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丙00000000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肆萬零肆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一)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著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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