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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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育祺
朗讀案由被告二人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