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育祺
朗讀案由被告二人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洪育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