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應徵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經本庭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
並在98年5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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