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8年度南小字第564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