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8年度南小字第564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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