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23日下午4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整,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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