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五││台│毒9│台│8││台│8│││品制│期月│1│中│2│中│易2│55│中│易2│5││危條│徒││地│偵3│地│8││地│8│││害例│刑│2│檢│1│院│││院│││││││署││││││││├──┼──┼────┼─┼───┼─┼───┼────┼─┼───┼────┤││有六││台│少│台│0││台│0│││竊│期月│24│中│連6│中│上7│2│中│上7│2│││徒││地│偵8│高│易9││高│易9│││盜│刑││檢││分│2││分│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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