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右列被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四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聰明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