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八五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宋明蒼
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