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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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號C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盗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徐永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竊盗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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