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冠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冠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6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年4月及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6月、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2月)。爰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5、6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6日0時55分採尿│105年3月3日19時15分採│105年9月4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度及案號│第799號│第1101、2211號(檢察官│第1101、2211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2211號)│聲請書漏載第2211號)│├───┬────┼───────────┼───────────┼───────────┤│最後│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928號│106年度簡字第1474、│106年度簡字第1474、│││││1475號│147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9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確定│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928號│106年度簡字第1474、│106年度簡字第1474、│││││1475號│1475號││├────┼───────────┼───────────┼───────────┤││判決│106年2月24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939號│││1450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4年12月29日│105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橋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度及案號│第2898號│1854、1855、1856號(檢│1854、1855、1856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1855、│察官聲請書漏載第1855、││││1856號)│1856號)│├───┬────┼───────────┼───────────┼───────────┤│最後│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27號│106年度訴字第113號│106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確定│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27號│106年度訴字第113號│106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107年1月16日│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06號│││1490號├───────────────────────┤│││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