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5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良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82、28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20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史良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史良吉明知愷他命(Ketamine)、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硝甲 西泮 (Nimetazepam)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為供己長期施用,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底某日,在○○市○○路之春天酒店內,以新臺幣6,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06年12月21日23時5分許、106年12月22日1時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高雄市○○區○○路○○○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史良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薛○○、林○○、郭○○、薛○○於偵查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度安保字第412號)等件在卷可參,而扣案以塑膠包裝袋裝盛之白色結晶粉末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總淨重共計52.86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44.974公克)、以塑膠包裝袋裝盛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
0.06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030公克)、咖啡包7包(含包裝袋7只,驗餘總淨重共計30.635公克)、梅錠0.5顆(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43公克)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其餘咖啡包38包(含包裝袋38只,驗餘總淨重共計
206.348公克)則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粉末3包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編號3所示之咖啡包45包經檢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編號4所示之梅錠0.5顆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10月15日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徵,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9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嗣經同法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4年5月1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是渠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係政府明令禁止流通之物,並
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甚鉅,竟仍以上述方式購買而非法持有,並供己施用,顯足資助長毒品流通氾濫,造成社會潛在之危險性,所為實屬可議;且被告本件遭查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驗前之總純質淨重至少已達45公克,數量非少,危害性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期間不到1月、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四、沒收部分:㈠末按愷他命、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硝甲西泮均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共計已達20公克以上等節,詳如前述,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遍查全卷尚無積極事證足認該
等物品果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包裝│3包│驗前總純質淨│││袋3只,驗餘總淨重共計││重共計44.974│││52.866公克)││公克│├──┼────────────┼───┼──────┤│2│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1包│驗前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0.030公克│││戊酮(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67公克)│││├──┼────────────┼───┼──────┤│3│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45包││││分之咖啡包(含包裝袋45只│││││,驗餘總淨重236.983公克│││││)│││├──┼────────────┼───┼──────┤│4│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梅│0.5顆││││錠(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43公克)│││└──┴────────────┴───┴──────┘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罐│驗前純質淨重│││5.42公克)││0.011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包│驗前純質淨重│││1.68公克)││1.338公克│├──┼────────────┼───┼──────┤│3│不明粉末(毛重10.68公克│1包│未檢出任何毒│││)││品反應│├──┼────────────┼───┼──────┤│4│不明粉末(毛重73.67公克│1包│未檢出任何毒│││)││品反應│├──┼────────────┼───┼──────┤│5│K盤│3個││├──┼────────────┼───┼──────┤│6│K卡│3張││├──┼────────────┼───┼──────┤│7│吸管│1支││├──┼────────────┼───┼──────┤│8│黑色包裝袋│2包││├──┼────────────┼───┼──────┤│9│現金(新臺幣)│21,200│││││元││├──┼────────────┼───┼──────┤│10│現金(新臺幣)│30萬元││├──┼────────────┼───┼──────┤│11│電子磅秤│1台││├──┼────────────┼───┼──────┤│12│分裝袋(大包)│2包││├──┼────────────┼───┼──────┤│13│雀巢檸檬茶│5包││├──┼────────────┼───┼──────┤│14│黑色手提袋│1個││├──┼────────────┼───┼──────┤│15│iPod│2台││├──┼────────────┼───┼──────┤│16│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17│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18│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19│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20│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21│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22│iPhone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23│iPhone手機(IMEI:│1支│無SIM卡│││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