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7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137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林惟婉 (原名 林淑婉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
之利息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
肆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林惟婉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台新銀行申請
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貸款期限為五年,自撥款日起算前六個月為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起改依年息八點八,第十三個月
起改依年息十一點八計算。被告應於每月二日繳款。
㈡被告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向台新銀行請領卡號0000000000
000000之代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計算乃自撥款日起第六個月止
為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第七個月起為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九九計算至清償日止。另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止。
㈢詎料被告對通信貸款於申辦後即未依約繳款,截至一百零二
年九月十七日帳單結帳日止,尚餘本金十七萬九千七百三十
六元、利息十六萬二千七百二十八元未按期繳付;對代償信
用卡消費款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發卡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二
十二日止,尚餘本金十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二元、利息十四萬
四千零七元之帳款未償。台新銀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將前
揭借款債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法公告
,是本件借款債權已合法移轉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通信貸款約定書影本
一件、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一件、客戶帳務查詢二件
、帳務值查詢二件、代償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
定條款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
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通信貸款約定書第四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記載主請
求金額為六十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但訴訟標的金額卻僅記
載二十九萬四千六百零八元,前後矛盾,嗣經本院行使闡明
權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屬更正法律
上之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
、通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一
件、客戶帳務查詢二件、帳務值查詢二件、代償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二
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
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二十九萬四千六百零八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第一審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