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
,10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9,8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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