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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