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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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被 告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四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另兩造就本件契約倘屬買賣,且存
有瑕疵者,該瑕疵對於被告所生之損害,解除契約對於原告所生
之損害各為如何,二者是否有失平衡各節,請務必於下次庭期7
日前,檢附證據具狀陳述之。如尚有證據方法須本院加以調查者
,亦請於上開期間內具狀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