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