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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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莊吳桂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吉春 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74元(計算式:123.8×2,300=283,774),應徵再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郭慧珊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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