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許志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鬥文創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本票為由,聲請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所指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見本院卷第17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