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李方庭 等19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萬2,901元【計算式:(111.68+37.06+73.49+50.62+68.47+128.38+70.91+43.26)×23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