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7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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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陳勇伸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4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掌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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