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67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鄭人豪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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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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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臺幣│自107年5月│週年利率│自107年6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44,441元│1日起至清償│1.15%│2日起至清償│按左開利率10%,逾期││
│││日止││日止│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
││││││開利率20%。││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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