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1,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95年8月18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北港交流道匝道行駛,甫駛入嘉義縣太保市縣13公里600公尺處由東往西方向路段時,原應注意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遂於通過上開高速公路匝道進入上開縣道時,先駛入慢車道,再變換車道進入外側快車道,適原告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亦沿上開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在被告自小客車後方,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被告上開自小客車左後車尾處與告訴人甲○○上開重機車車頭發生碰撞,致使原告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顏面挫擦傷、右腿挫傷血腫、右腳挫擦傷等傷害。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53,926元、住院費用16,100元、看護費用54,000元、往返醫院車資費用15,300元、雇用工讀生代為顧店費用30,000元、機車修繕費用1,7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共計671,026元等語。
三、證據:提出診斷證明書4紙、收據33紙及支出證明2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