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9、20行及證據欄第
1行關於「 楊蕙菁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酒醉駕車因而致告訴人受傷,就其所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